流动负债常见的作假手法有哪些
一、短期借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
短期借款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1.虚计费用,调节利润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每月计入财务费用.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当年损益,就采用虚提银行借款利息,通过期间费用账户转入当年损益.如:某企业12月份借入一笔为期八个月的银行借款,利息总额为8万元,规定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同归还.按照规定,利息应采用预提的方法,每月计入财务费用账户1万元,但该企业为了在年末少交所得税,就采用在当年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的舞弊手段,于年末将8万元利息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使当年利润少实现7万元,漏交所得税2.31万元.
2.将短期借款(特别是展期的短期借款)记录、反映为长期借款,导致短期借款信息失真.
3.通过连续展期将应由长期借款解决的资金变通为短期借款,如通过连续展期形式将获取的流动资金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付短期借款信息失真.
二、应付账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
1.应付账款长期挂账
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若干"应付账款"明细款项长期未付而挂账,有的属于合同纠纷或无力偿还,有的属于销货单位消亡而无从支付的情况,这样易导致虚列债务.例如审计人员在对某出版社进行审计时,发现其应付账明细账中有数十家单位挂账已逾五年之久,经审计函证,这些单位大都已撤消或注销,或者合并改组,该单位早应将这些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但其却一直列为负债,结果必是虚列债务.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 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 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如果是业务真实可以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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